《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
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承接主體在運用劃轉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投資過程中,貸
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通知同時指出,將轉讓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
。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徵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承接主體轉讓劃
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
該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已繳納的稅款,符合通知規定的,可予以
退還。
該通知並提到,「承接主體」是指《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
案的通知》規定的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主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
資公司或受託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等。
為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2017年,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
基金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
股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劃轉國有股權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
理和運營。隨後,財政部、人社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
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就如何管好、用好資金,厚實社保基金「家底」作出規範。(wn、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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