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25 17:59
內地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舉債禁超法定限額

核心摘要:
國務院辦公廳20日轉發財政部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法定限額,2024年底前未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再以PPP模式實施,並禁止以拖延驗收等方式拖欠付費。
事實要點:
▷ 2024年底前未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再採用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
▷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資不得突破法定限額,須確保財政安全。
▷ 地方政府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延遲績效評價等方式拖欠項目付費。
▷ 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須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
▷ 鼓勵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協商調整還款計劃、降低利率或展期。
國務院辦公廳20日轉發財政部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法定限額,2024年底前未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再以PPP模式實施,並禁止以拖延驗收等方式拖欠付費。
事實要點:
▷ 2024年底前未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再採用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
▷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資不得突破法定限額,須確保財政安全。
▷ 地方政府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延遲績效評價等方式拖欠項目付費。
▷ 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須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
▷ 鼓勵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協商調整還款計劃、降低利率或展期。
*對推進緩慢項目要減少不必要建設成本*
《指導意見》並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性質和財力狀況,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對推進緩慢的項目,要進一步論證建設內容,研究壓縮實施規模、優化建設標準、調整配套建設內容等,減少不必要建設成本,原則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總投資。政府方、社會資本方要及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採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
*地方政府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時間等方式拖欠付費*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積極支持在建項目融資。已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要履約,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條件、風險可控前提下及時發放貸款。地方政府對已運營項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約。要按績效結果及時付費,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時間、延遲績效評價等方式拖欠付費。
此外,鼓勵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平等協商,採取調整還款計劃、降低利率、展期等方式,合理優化融資結構,支持項目持續穩健運行。政府方要與社會資本方平等協商,合理調整項目投資回報率、資金折現率等指標,適當延長合作期限,建立運營成本控制機制,平滑地方財政支出。(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