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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尚未塵埃落定

岑逸飛
論盡中港台

  「佔中案」9名被告判刑,佔中3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因一項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判囚16個月,但朱耀明獲緩刑2年。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的,包括有時任學聯常委的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判入獄8個月﹔只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的,包括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判囚8個月﹔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判囚8個月獲緩刑2年﹔以及「佔中」時任學聯常務秘書的鍾耀華,判囚8個月獲緩刑2年。至於另一被告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因腦病須在兩星期內安排手術,故法官押後至6月10日處理。

 

  這次判刑是否適當,可謂見仁見智。「佔中」抗爭,出於所謂「公民抗命」,背景是爭取香港普選的政治理念。被告之一的戴耀廷曾多次向傳媒解釋,「公民抗命」是「違法達義」,並準備被捕後承認犯了「非法集結」罪。倒想不到他們今次被控的是「公眾妨擾」罪,如今罪成勢必影響香港今後的社會運動。

 

  香港法律通常分為成文法和普通法。成文法經由立法會立法程序通過,有明文規定;普通法則由法官判案發展出來,重視先例,為將來類似案件作參考。所以今次提訴和判刑,不以「非法集結」罪名檢控,而是循普通法控告所謂「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的公眾妨擾罪,意義重大,會成為今後類似檢控的先例。

 

  這是香港首次以「公眾妨擾」罪名控告參與集會人士,可謂「用心良苦」。被告之一戴耀廷,身為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在法庭上的最後結案陳詞,曾引用劍橋法律教授J. R. Spencer的話:「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

 

  姑勿論當局是否居心叵測,「公眾妨擾」罪名確是界線模糊、定義不清、範圍寛廣、容易以言入罪,因此爭議甚多。例如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湯家驊就認為:「如果單用『非法集結』,似乎未能反映一個79日大型妨礙公眾運作的運動。」何況「非法集結」罪的判刑較輕,當局改用「公眾妨擾」檢控,很可能希望此案判決對今後的社運搞手發揮阻嚇作用,即所謂「寒蟬效應」。

 

  無論如何,「佔中案」尚未塵埃落定,正如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所說:佔中案判刑過重,有很大上訴空間,因為「佔中三子」的部署走向和平、非暴力,並非為私利,行為上完全符合公民抗命基本元素。但法官判刑時,似乎沒有充分考慮這因素。不考慮「公民抗命」,顯得香港是相對保守,相較台灣的太陽花運動,民眾不但佔領街道,更佔領台灣立法院;可是當地法官考慮社運背景,釋放所有被告。

 

  據知代表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會就3子的定罪提出上訴;代表邵家臻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會積極考慮上訴。所以最後仍有待上訴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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