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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詞不宜出現「歪風」

岑逸飛
論盡中港台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3人於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然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不滿刑罰過輕要求覆核,上訴庭於8月17日月下午宣讀判決,黃之鋒由社會服務令8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羅冠聰由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8個月;周永康由入獄3周緩刑1年,改判即時入獄7個月。

 

  香港是法治社會,長期以來市民大眾對香港法治頗有信心。法治精神的體現,第一是對憲法的尊重。以香港來說,一切法律必須以不違背《基本法》為依歸。第二是司法獨立,法院審訊不受行政和立法機關干預,《基本法》第二條保留了香港殖民地時期的三權分立制度,三權獨立運作,互相制衡。第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訴訟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可以申請向更高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人必須相信這種法治精神是管治香港的基石,對法官的判決給予絕對信任,而不可以「輸打贏要」,否則只會引致香港進入亂局。而關於這次「雙學三子」的判決,若有誤判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但坊間言論大多堅持這是「政治迫害」,不免言之過早。

 

  問題的焦點畢竟仍應放在此案的判決是否公正,而不應節外生枝,以陰謀論作出揣測。所以此案的法庭判詞應是關鍵所在。判詞由副庭長楊振權撰寫,長達64頁,共174段。若要評論此案,有必要將這份判詞好好捧讀,不宜妄下結論。判詞本身在很多部份都是擺事實、講道理,例如毋忘強調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等表達意見自由」;「但自由非絕對及無限制,是受法律監管」。

 

  判詞更闡釋了判案的量刑標準﹕謂「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8至10個月監禁,但考慮他們已完成社服令,故下調1個月刑期。」云云。

 

  但判詞敗筆,也許楊官認為是「神來之筆」,是加了一段與此案無關的評論﹕謂「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即是追求心中理想,或行使法律賦予權力,而藉口作違法行為,有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首先是這段文字出現兩個白字,「一股歪風」寫成「一鼓歪風」;「法律賦予權利」寫成「法律賦予權力」。筆者不敢質疑楊官的中文水平,倒是懷疑其潛意識是否已先入為主認定三人有罪,才會錯寫白字?因為「股」是中性詞,「鼓」則似鼓吹、鼓動,有助長之義。

 

  另外,「權利」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益,「權力」則是一種政治力量。若說「雙學三子」追尋「權力」。就會是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楊官也許忘記他在判案,而不是撰寫政治評論。「違法達義」究竟是正風還是歪風,見仁見智。筆者寫評論可以有千句萬句「歪風」,但判詞出現「歪風論」,等於說判案人已預設政治立場,判案時很難公正。這段敗筆判詞,將來此案若上訴至終審法院,很可能是終審法官所考慮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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